【综治平安建设】综治平安建设小知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篇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是2001年提出的。

2.预防犯罪中的“四严”是指:“严打,严管,严防,严治”。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做到“三个结合:一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二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三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结合。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中的“四制“是指: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事故)责任查究制。

5.安全防范中的“四防”指的是防爆炸,防破坏,防事故,防火灾。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7.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

8.基层平安创建的工作机制是党政挂帅、综治协调、公安主抓、依托基层、各方参与。

9.暂住人口管理的原则是“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10.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1.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14.平安建设的工作重点是在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当前要重点开展平安县(市、区)活动,进而开展建设平安市(地)、平安省(区、市)活动,推动平安建设向纵深发展。

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