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平安建设】综治平安建设小知识---保密泄密篇

保密制度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要害部位范围:财务室、电脑室、档案室。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①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

②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③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④建立要害部位管理呈报制度,要害部位安全值班及交接班登记制度,要害部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要害部位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⑤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卫保密检查,针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⑥按规范要求对要害部位做防爆措施及安全用电。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⑦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涉密与非保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认证、存储传输加密、配置防视频泄密干扰器等措施加强保密防范。

3.责任追究:

要害部位管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并采取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及经济处罚等方式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责任。

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1.建设综合档案是本单位的规划、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站、房产管理所、环卫处、行政办等各科室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它包括规划选址、放线、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两书两证"发放、财务凭证和党务、政务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

2.建设综合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各科室新增档案材料,由各科室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档案室,进行鉴定、编号、归档,并按规范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3.档案库房必须具备卫生的环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4.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档、卡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

5.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和保密规定,严格、科学、规范地进行档案分类编号,确定保管期限和档案鉴定工作。

6.借阅档案资料要注意保护和保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档案上做任何标记、抽换、损坏,必须保证档案的整洁,不得丢失泄密,如发现丢失泄密现象,应按保密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或保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7.档案保密范围:

①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的档案资料;

②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的保卫方案;

③档案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④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及涉及中外产权的内容;

8.档案管理不得擅自扩散的范围:

①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③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9.对秘密档案资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须经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不得檀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送阅、传阅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1.呈送领导人指示的文件,应进行登记,领导人批示后,应退还办文部门,领导人之间不得横向传批文件,不应把批文直接交承办单位。

2.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3.传阅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两天,急件阅后即退,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时间。

4.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

5.文件阅毕后,必须签注姓名(全称)及时间。

6.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

7.凡发给领导干部私人圈阅的各类文件,在年终必须按规定清退。

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1.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会前应与保卫、 保密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2.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

3.凡传达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4.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同志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6.严禁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复制。

7.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8.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9.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保密责任制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1.局领导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责任制。

①不泄露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③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④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⑤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

⑥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⑦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⑧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⑨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2.现职地、县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

3.局领导因病住院,某些急办秘密文电确需送医院办理的,应指定专人随送随办并及时收回,不得泄露与扩散。

4.局领导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向机关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5.局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有权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使用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要求

使用普通手机,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不得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不得谈论或者传输涉密信息。传真涉密信息,必须使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加密传真机。加密传真机只能传输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应送当地机要部门译发。

非涉密复印机不得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复印机应安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指定专人管理,不得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启用前应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检测。

非涉密打印机和扫描仪不得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涉密打印机和扫描仪不得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与涉密计算机连接不得采用无线方式。涉密文件、资料打印应进行审计记录。涉密文件、资料扫描应履行审批程序。

 “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的三种情形

“泄露国家秘密”是泄密案件查处中的基本概念之一,决定了查处工作的前提、方向和内容。长期以来,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不同认识和争议,给实际业务工作开展造成一些困扰。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充分吸收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多年工作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为固定案件查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泄密定性经验,解决具体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认定困难,《办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的三种情形,在具体应用中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三种情形的关键事实认定

1.按泄密处理的第一种情形,是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涉密载体下落不明,机关单位应当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进行查找,在规定时限内仍无法寻获或确定所在的,按照泄密案件立案查处。

2.按泄密处理的第二种情形,是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认定此种情形的关键事实是在非密网络或通信中传递涉密信息,比较常见的类型包括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发送涉密信息(邮件),通过微信、QQ、钉钉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发送、转发、群发涉密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单纯地本地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不应按泄密处理,即仅仅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在本地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情形不属于泄密案件查处的范畴。

3.按泄密处理的第三种情形,是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对被植入“特种木马”的被控信息设备中每一份文件资料的失控状态逐一进行比对核实,从工作层面和技术角度看,缺乏足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只需确定设备被控即可按泄密案件查处程序开展工作。

与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将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设定为犯罪,此类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泄露国家秘密”。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客观验证的标准审查判断证据,要求在证明泄密犯罪事实的各个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互为补充,协调一致地得出具有排他性的结论。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行政(泄密)案件中具有相对意义,其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均与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泄密)案件存在很大区别,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混淆。举例来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第五条认定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并作行政案件立案后,又把本案涉及的国家秘密数量机械套用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将案件移送司法(侦查)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结案后出现新情况的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办法》第五条设计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是基于客观事实认识限制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解决方案,与“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事实可能会存在冲突,在案件查办工作中,确实会遇到出现反证的情况。以按泄密处理的第一种情形为例,某机关发现1份秘密级文件下落不明,60日内查无下落,辖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遂按泄密案件组织处理,并在法定办案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该机关也依法依纪对责任人员做出处理,但事隔数月,该机关在一次办公场所清理中又发现了这份文件。在此种情形下,只要原先的查处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原先的查处结论或决定应予维持。如果出现文件封装在密封袋、封签(火漆)完好而能够证明文件没有扩大知悉范围之类反证的特殊情况,可以将案件性质由泄密案件转化为保密违规案件,并在综合考虑违纪情节、影响范围以及行政成本的基础上,研究对原查处结论或决定做出相应调整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