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党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310

 

江西省党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019年修订版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党校行政学院干校等干部院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

二、资格名称

  党校教师资格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省、市两级党校教师名称依次为党校教授、党校副教授、党校讲师、党校助教;县(市、区)级党校教师名称依次为党校正高级讲师、党校高级讲师、党校讲师、党校助教。其中党校助教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干部教育培训岗位职责。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3.违反职业道德,经查实者;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期3年申报。

四、党校教授资格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在主体班次承担2个以上不同专题的教学工作,或在研究生班等学历班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1门以上

2.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以及指导学历班毕业论文等教学活动;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指导课题小组解决科研关键难题

4.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市级党校等单位申报者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

5.主持编写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工作,或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工作3次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标准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且至少有2次主体班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或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精品课1次,或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列前3位)1次,或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比赛一等奖1次;

3.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市级党校等单位申报者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文件、法规、政策采纳1项(市级党校等单位申报者主持完成的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文件、法规、政策采纳1项);

5.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求实学者”“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项。

  (四)论文论著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论著2部,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出版论著1部,公开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公开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7篇以上。

五、党校正高级讲师资格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在主体班次承担2个以上不同专题的教学工作,或在大专以上学历班次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1门以上;

2.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安排,组织指导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以及指导有学历班次毕业论文等教学活动;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

4.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调查研究,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

5.参与编写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干部学习培训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工作,或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教学竞赛和理论研讨等活动3次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标准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且获主体班次教学质量评估优秀至少2次;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或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列前3位)1次,或在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

4.主持完成的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文件、法规、政策采纳1项;

5.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四)论文论著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论著1部,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

4.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六、党校副教授资格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在主体班次承担2个以上不同专题的教学工作,或在研究生班等学历班次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1门以上;

2.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安排,组织指导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以及指导有学历班次毕业论文等教学活动;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

4.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

5.参与编写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工作,或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工作1次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标准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且获主体班次教学质量评估优秀至少1次;

2.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精品课1次,或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1次;

3.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1项;

4.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等奖以上1次;

5.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求实学者”,或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四)论文论著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论著1部,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七、党校高级讲师资格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在主体班次承担2个以上不同专题的教学工作,或在大专以上学历班次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1门以上;

2.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安排,组织指导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以及指导有学历班次毕业论文等教学活动;

3.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出调研咨询课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工作,形成有价值的调查报告;

4.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

5.参与编写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工作,或参加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教学竞赛和理论研讨活动2次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标准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且获主体班次教学质量评估优秀至少1次;

2.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精品课1次,或在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3.主持完成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

4.主持完成县级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列前3位)1项;

5.科研成果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四)论文论著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论著1部,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

4.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党校讲师资格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

1.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在主体班承担1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或在大专以上学历班次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1门以上;

2.根据教学计划和安排,参与组织实施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

3.参与科研课题或调研咨询项目的研究工作;

4.参与编写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工作,或参加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教学竞赛和理论研讨活动1次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年均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获本单位以上的教学成果奖1次;

2.年均完成本单位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或获本单位以上的科研成果奖1次;

3.参与完成本单位以上的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2万字以上;

4.获本校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四)论文论著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出版论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完成调研咨询项目1项(提供撰写的调研报告6000字以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

九、破格条件

(一)党校教授

未具备党校教授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教授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除具备教授资格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方面条件,论文论著方面条件各增加3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个人排名前2),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2);

3.主持完成的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文件、法规、政策采纳;

4.有突出教学业绩,获中组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或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体班精品课,或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项。

(二)党校正高级讲师

未具备党校正高级讲师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讲师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3年。除具备正高级讲师资格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方面条件,论文论著方面条件各增加3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2),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2);

3.主持完成的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文件、法规、政策采纳,或获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4.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精品课,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三)党校副教授

未具备党校副教授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副教授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除具备副教授资格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方面条件,论文论著方面条件各增加3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2),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2);

3.主持完成的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文件、法规、政策采纳;

4.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精品课,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四)党校高级讲师

未具备高级讲师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讲师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除具备高级讲师资格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方面条件,论文论著方面条件各增加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3),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3);

3.主持完成的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文件、法规、政策采纳;

4.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精品课,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五)党校讲师

未具备党校讲师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或具备党校讲师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除具备讲师资格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方面条件,论文论著方面条件各增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2篇。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位列前3);

2.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1次;

3.参与完成的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同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文件、法规、政策采纳;

4.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竞赛奖,或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时,只计算最长延期申报年限,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累计计算延期申报年限。

(二)本条件中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均不含内刊、增刊。论文涉及到的评价体系如下:CSSCI是指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是指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期刊或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在国家级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如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省委党校主办的《领导论坛》、省社联主办的《内部论坛》、中央有关部委主办的供领导参阅的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资政调研报告,市县级党校教研人员在《江西党校》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可计入本条件规定的论文数量,其中,获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第一作者)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申报教授、副教授人员在市级报刊发表的论文,不计入本条件规定的论文数量。申报晋升正高级资格要求全部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申报晋升副高级资格要求1/2以上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方可计入本条件规定的论文数量。

(三)本条件中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个人学术专著、合著、译著或教材(须有ISBN书号),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申报高级职称者,在合著中须实际承担和完成1/3以上撰写工作,且不少于5万字;合著中未标明作者所写章节的,按全书字数平均计入作者个人字数。

(四)本条件中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各级哲学社会科学和软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主要为党的理论创新和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等。省部级课题是指国家各部委年度招标课题、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市厅级科题是指由市(厅)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材料或有关文件为认定依据。

(五)本条件中科研成果奖励,包括省部级奖、市厅级奖等。省部级奖是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等面向全省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市厅级奖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市社科联等面向全市的奖项,以及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专业技术人员获奖只认定奖项证书(或文件)标明作者。

(六)本条件中申报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一般要以科研成果、正式文件、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带党政机关收发公文签章)等整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七)本条件中主体班次是指列入各级干部教育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班次。包括各级各类干部进修班和公务员任职培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师资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等班次。

(八)本条件中教学工作量,包括实际授课标准课时数和组织课堂讨论、命题、评卷、跟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其他教学工作量折算成的标准课时数。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计算公式:实际课时×系数(主体班次为4,研究生班为2.6,本科班为2,大专班为1.5)。教学工作量认定标准为本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或教研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九)本条件中教学质量评估是指本单位教学管理综合部门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的考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包括在主体班教学评估和学历班教学测评。教学质量评估认定标准为本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本条件中优秀教师,包括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全省党校行政学院、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等表彰的优秀教师,认定标准为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

(十一)根据赣人发〔2002〕18号文件精神,本条件中正常申报晋升教授、正高级讲师,破格申报晋升副教授、高级讲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现场答辩。

(十二)本条件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十三)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十四)本条件由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五)本条件自2019年3月10日起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中的《江西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江西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江西省党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江西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同时废止。